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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错在哪里

一家外企常驻北京代表机构招聘雇员,杨小姐应聘前往工作,均被视为违法行为——
1998-09-1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杨小姐是一位就要从大学毕业的英语系学生,一直希望能到薪金丰厚的外企工作。不久前,经朋友介绍,杨小姐进了美国某国际公司的北京代表处从事文秘工作,试用期间月薪为14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约三四千元。不想杨小姐干了还不到三个月,当地工商部门在对其办事处进行例行检查后,告知该办事处和杨小姐:办事处雇佣杨小姐为工作人员未通过合法的外事服务部门,属私自招聘,违反了中国有关法规,工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同时,杨小姐的应聘行为也属于私自应聘行为,也有违国家法律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原来,像杨小姐应聘的这种外企常驻代表机构不同于我们普通意义上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联络性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中国公民应聘也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应聘。

同时,根据北京市政府发布实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九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办理登记,并向市公安局备案。但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那些非法雇佣工作人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常是以请来“帮忙”为由,但一帮就是一年半载,由于薪金大多丰厚,手续便一切从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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